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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實彈戰鬥演習流彈傷亡人民善後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受傷人民如因傷勢過重不及送往軍醫院或因當地軍醫院設備不足時,演習
部隊應立即會同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警察局或軍人服務站,將受傷人民
轉送設備完備之公私立醫院醫療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