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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防空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本法第七條所稱防空器材或工具,以左列各款為限:
一、各種防空武器器材及彈藥配件工具。
二、飛彈武器及器材。
三、其他有關防空器材或工具。但民間所用防空警報器材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