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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防空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本法第六條第五款所定徵用人民建築物,係指左列各款:
一、公共場所、祠堂、廟宇、教堂、集會場所、民間空屋及民間可騰讓之
房屋暨學校。
二、防空 (民防) 機關對前款建築物認為有徵用必要時,得會同當地警察
機關戶籍機關實施調查,除已依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第六條實施調查
者應運用其資料協調分配外,並管制其異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