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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30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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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服勤者之徵用依左列規定行之:
一、定期服勤 徵入軍事機關部隊擔任經常工作者屬之其徵用時間規定如
左:
(一) 離鄉服勤於戰地者為期一年必要時得延長三個月。
(二) 不離鄉服勤於後方機關廠所者為期一年又六個月必要時得延長六個
月。
二、臨時服勤 就地依規定以全時間或部分時間服任軍事勤務者屬之,徵
用時間,每次不得超過二個月,每實際工作八小時合算為一日,先後
總服勤時間以不超過二年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