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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旗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服制旗章目
第 27 條
凡無官職旗之長官,因公或參加典禮儀式,蒞臨其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時,得懸掛其官階旗於左旗桿。
前項之長官二人以上同時蒞臨同一單位時,僅懸掛官階較高或資深者之官階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