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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金馬自衛隊員傷亡撫慰金給與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死亡之自衛隊員依左列規定給與死亡撫慰金:
作戰死亡者,給與一百四十九個基數。
因公死亡者,給與一百十三個基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