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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中聘任人員及僱用員工撫卹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軍事機關學校部隊,經國防部核定員額,及人事權責單位核准有案,並持
有薪給證之編制內外聘任人員及雇用員工 (以下簡稱聘雇人員) ,在服務
期間傷亡者之撫卹,依本辦法之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