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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7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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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保險撫卹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承保機構辦理下列事項:
一、業務章則之研擬。
二、業務技術之設計。
三、承保手續之辦理及異動事項之登記。
四、保險準備金與保險費之保管、管理及運用。
五、保險費之計算、查核、經收及登記。
六、各項保險給付之審議及核付。
七、保留保險給付申領權之登記。
八、業務、會計、財務收支之統計表報及年度決算之編製。
九、被保險人與各項給付案資料之建置、保管及運用。
十、聘請精算師或委託精算機構辦理精算。
十一、其他有關本保險業務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