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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保險撫卹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被保險人因同一原因,其前後致身心障礙部位相同、不同或前創引起之併發症,使身心障礙等級加重者,發給前後身心障礙等級給付所差之基數。其不同原因,不同時期者,另行辦理身心障礙給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