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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4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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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保險撫卹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辦理本保險身心障礙等級鑑定,應檢附證明文件,向下列機關(單位)申請:
一、所屬要保機關: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且在保險有效期間者。
二、國防部所屬軍事情報機關辦理階級、等級核定及存記單位:軍事情報或游擊部隊人員。
三、戶籍地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曾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在保險失效一年以內者。
前項機關(單位)經審查所附資料後,函請後備指揮部洽送指定之國軍醫院檢定,並由後備指揮部依檢定結果鑑定身心障礙等級及致身心障礙日期。
後備指揮部為辦理前項身心障礙等級及致身心障礙日期鑑定,得召開會議審議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