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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0 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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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保險撫卹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各目所定身心障礙等級,依軍人身心障礙等級檢定標準有關規定辦理。
前項身心障礙等級之認定,以傷癒或治療終止或確知目前醫學技術無法矯治,並經鑑定對身體功能確具障礙無法恢復時之檢定為準。
被保險人致身心障礙,非經國軍醫院治療者,其身心障礙等級須經由國軍醫院檢定並由後備指揮部鑑定,始為有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