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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5 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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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事學校軍事訓練機構軍事訓練課程折減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軍事訓練課程合格時數之折算基準如下:
一、入伍訓練時間,已完成入伍訓練且合格者,按日折算,未完成者,不予折算。
二、其餘軍事訓練課程合格時數,以八小時折算為一日。
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五項所受之軍事訓練課程合格時數折減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以一次為限,因故重(復)受訓者,不得重複折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