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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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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常備軍官、常備士官,服現役期滿,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延役:
一、戰時或非常事變時。
二、航海中或國外服勤時。
三、重要演習、校閱或正服特別勤務時。
四、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故時。
屆滿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其專長為軍中需要,且志願繼續服現役者,得予延役至除役年齡;其專長資格及申請程序,由國防部定之。
第一項第一款之延役,以至戰事或事變終了後六個月為限;第二款至第四款,延役至原因消滅時止。
第一項、第二項延役期滿或原因消滅時,予以退伍、解除召集或除役。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