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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第 7 條
常備兵服現役期滿,除志願留營或延役者外,應予退伍或解除召集。
常備兵接受軍事訓練期滿者,應予結訓。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