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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第 2 條
本規則所稱常備兵,係指依法徵集、召集入營服常備兵役現役或軍事訓練人員。
所稱補充兵,係指依法徵集施以軍事訓練或召集入營服役之人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