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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08 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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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召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勤務召集期間,應召員之待遇、主副食、醫療、保險、撫卹及服勤所需裝備、工具、油料等經費,由使用單位負擔,並於申請使用之同時,預向所隸屬之部會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先行籌撥。
前項應召員之待遇、主副食、醫療、保險及撫卹,規定如下:
一、待遇:後備軍人按其階級發給;補充兵之隊員比照國軍義務役二等兵待遇發給,幹部比照國軍義務役上等兵待遇發給。
二、主副食:依照國軍給與標準發給。
三、醫療:使用單位應就近送至健保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就醫;如送至國軍醫院醫療,則提供免費(減費)就醫優待。
四、保險、撫卹:由使用單位依軍人保險條例及軍人撫卹條例規定標準發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