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3/29 19:08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召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平時現役補缺之臨時召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接奉臨時召集命令,按召集部隊申請人數、專長、報到日、時、地點,下達所屬地區後備指揮部及直屬縣市後備指揮部。
二、地區後備指揮部依前款命令,分配所屬縣市後備指揮部實施臨時召集。
三、縣市後備指揮部依分配任務,按兵役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選員召集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