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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志願士兵服役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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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前條第一項各款人員服志願士兵,自國防部核定服志願士兵之日起役。
前項志願士兵服役之核定權責,國防部得委任各司令部或委託海岸巡防機關及國家安全局辦理;受委託機關於核定時,應副知國防部及所屬司令部。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