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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除役,依左列規定:
一、服役限齡除役:屆滿服役限齡者。
二、殘廢除役 病傷殘廢經檢定不堪服役者。
三、久停除役 失蹤或被俘停役屆滿三年尚未歸還者。
前項第二款不堪服役標準,由國防部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