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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兵役法施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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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0 條
不服免役、禁役、緩徵、緩召之核定者,得於接到證明書或通知書後三十日內申請複核;申請複核期間,不得停止徵集、召集之執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