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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防部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軍事單位涉及國家安全人員,指下列經權責機關、單位核定其業務範圍或參與之業務涉及國家機密、軍事機密或國防秘密者:
一、政務人員。
二、軍官、士官、士兵。
三、公務人員。
四、教師、職員、學生。
五、聘用、僱用人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