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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悔過室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第 7 條
被懲罰人於悔過執行期間,如身心狀況不適,經醫官或心輔人員評估無礙
後,始可繼續執行;經評估認有安全疑慮者,由管理單位准假,暫緩執行
並責交原送訓單位帶回。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