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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悔過室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第 4 條
悔過室置室長一人、副室長一人及教誨士(兵)若干人(以下合稱管理人
員),由所屬部隊人員派兼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