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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董事及監事遴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以下簡稱中科院)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國防部(以下簡稱本部)部長為董事長,經濟部次長、科技部次長為董事,其餘董事,由本部就下列人員遴選推薦,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國防科技相關之學者、專家。
三、民間企業經營、管理專家或對中科院有重大貢獻之社會人士。
前項第一款之董事,本部代表應有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