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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績效評鑑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評鑑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主席;召集人請假或因故未能行使職權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者,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評鑑會會議經委員總人數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同意行之。
前項應出席或已出席委員人數之計算,不包括應迴避或已迴避之委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