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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評價雇用人員管理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評價雇用人員連續工作滿一定期限,按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未滿五年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未滿十年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增加休假一日,惟以增加至三十日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