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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防部呈請頒授外籍人員勳獎及接受友邦勳獎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外員勳獎之頒授依下列規定行之:
一、重要高級外員由 總統親授之。
二、高級外員由國防部長或參謀總長轉授或派員代授之。
三、中初級外員由呈報單位主官轉授之。
四、外員離華不能親自接受時,由國防部函請外交部轉我駐外使領館辦理
代授。
五、外國駐華武官由參謀總長頒授,副武官以下人員由情報參謀次長代授
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