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9/20 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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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陸海空軍人員體位分類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所需移送兵籍資料管理單位之體格檢查表或修正體位重編號通報表,應按
兵籍規則及陸海空軍兵籍資料管理手冊規定移送,其程序如左:
一、入伍前役男:由徵兵檢查機關於體格檢查完畢後,應將體格檢查表送
請役男兵籍主管機關 (鄉鎮區市公所) 併建立之兵籍 (表) 資料袋保
管。
二、現役人員如負責檢查醫務單位非屬其本人服務機關之醫務單位時,於
體格檢查完畢後,即應將體格檢查表移送其服務機關之醫務單位,然
後照第三十條之規定辦理存轉。
三、後備軍人及國民兵負責檢查之機關於體格檢查完畢後,其體格檢查表
應依照第三十條之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