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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陸海空軍人員體位分類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原始體格檢查每一人員均須建立其體格檢查表四份 (役男徵兵體檢除外)
,以藍色乙份 (含正、反兩面資料) 送所屬服務之醫務單位保管,以白色
二份送由服務單位之人事部門,一份轉送兵籍資料或謄本管理單位,據以
登記兵籍,並裝袋保管與運用,另一份送資訊站傳輸,以建立檔案資料,
黃色乙份存原體檢單位保管。病史表隨完整性體檢建立乙份,存所屬服務
之醫務單位保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