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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6 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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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人員體位分類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體格檢查責任區分如左:
一、役男體格檢查應依徵兵規則規定辦理。其檢查責任區分如左:
(一) 入營前徵兵檢查與體格複檢,由地方政府負責,惟其「徵兵檢查」
「入營驗退」或「體位變更」之複檢,均須由役政機關指定支援之
軍公醫院實施複檢。
(二) 入營時重點性檢查,由接收訓練單位負責。
二、基礎教育招生:體格檢查由招生委員會負責。
三、現役軍人體格檢查責任區分如左:
(一) 重點性檢查:由所屬醫療單位負責。
(二) 複核性檢查:由三級 (含) 以上醫院支援。
(三) 特別性檢查:由國防部或各總司令部指定醫療單位負責。
(四) 未辦理體位分類人員之完整性檢查,另以命令規定之。
(五) 不適服現役人品:初檢由所屬醫療單位負責,複檢另以命令規定之

四、徵召入營人員:完整性及重點性檢查,由服役單位之醫療機構負責,
其餘各項檢查,與現役軍人同。後備軍人及國民兵役每年之重點性檢
查,得由地方役政機關併入徵兵檢查辦理。
五、志願服役及新進、聘雇等人員完整性檢查,由服務單位之醫療機構負
責。 (已在徵兵檢查時經完整性檢查者,改為重點性檢查,其他各種
檢查與現役軍人同)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