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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0/15 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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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人員分類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各軍事學校或訓練班教育畢業人員,授予軍職專長原則如左:
一、基礎教育畢業者,授予所受教育軍職專長。
二、所受教育經規定為軍職專長訓練者,畢業後授予所受訓練之軍職專長

三、所受教育範圍廣泛,不能受軍職專長限制者,畢業後授予識別號碼。
四、受國外軍事學校教育,視其所受教育內容,授予性質相同之軍職專長
,或識別號碼。
五、校班畢業除複訓人員外,以授予進入資格軍職專長為原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