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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空軍勛獎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合於左列各款之一者,得頒授乾元勛章。
一、協同陸海軍作戰,適合機宜,獲得重大勝利者。
二、在作戰飛行滿一千二百小時,或參與作戰任務滿四百次以上,有特殊英勇之表現與成就者。
三、陸海軍軍人及文職官員或外籍人員,協助空軍作戰或建軍,成績昭著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