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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空軍勛獎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合於左列各款之一者,得頒授河圖勛章。
一、戰鬥間處置妥善,使全軍獲得重大之勝利者。
二、在作戰飛行滿一千八百小時,或參與作戰任務滿六百次以上,有特殊英勇之表現與成就者。
三、陸海軍軍人及文職官員或外籍人員,全力策助空軍作戰或建軍工作,有優越成就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