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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空軍勛獎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合於左列各款之一者,得頒授大同勛章。
一、高級指揮官於空中或地面指揮得力,運籌適宜,致獲全功者。
二、作戰時所獲戰果為整個戰爭勝利之關鍵者。
三、對於空軍建軍工作有偉大貢獻及特殊成就者。
四、陸海軍軍人及文職官員或外籍人員,對空軍作戰或建軍,有特殊貢獻,使空軍獲致極大進展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