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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空軍勛獎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中華民國空軍軍人,於保衛國家安全,維護世界和平,著有戰功或勛績者,其授勛給獎,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條例行之。
陸海軍軍人及文職官員或外籍人員,對於空軍作戰與建軍,有特殊貢獻與勛績者,其授勛給獎,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