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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0/04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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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軍官、士官各階晉任必須經過之實職年資,稱為停年,除晉任將官之各階停年,由國防部依官額實際需要另定外,其餘各階停年如左:
一、軍官:
(一)少尉一至二年。
(二)中尉三年。
(三)上尉四年。
(四)少校四年。
(五)中校四年。
二、士官:
(一)下士一至二年。
(二)中士二年。
(三)上士三年。
(四)三等士官長三年。
(五)二等士官長三年。
前項各階停年,戰時得依需要,酌予縮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