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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軍事新聞發布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國防部軍事發言人室應密切注意重要軍事新聞事件之發展狀況,倘該事件
基於國家利益之要求尚在保密階段,而部分情況已為外界獲悉時,國防部
軍事發言人室應侔時協調有關單位作適當之處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