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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政治教育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各級官兵政治教育之成績,每年由上級單位評定一次,其規定如左:
一、國防部將抽考成績送各總司令部及憲兵司令部參考,不作評比。
二、各總司令部及憲兵司令部所屬一級單位官兵政治教育團體成績,由各
總司令部及憲兵司令部依據其抽考成績評定。
三、各級施教單位官兵政治教育團體成績,由其上一級單位,依據政治抽
考成績評定。
四、官兵政治教育之個人成績,由施教單位評定,無故不參加考試者,應
按規定予以處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