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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政治教育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本教育成績,以課程測驗佔百分之六十,政訓考核 (政訓、討論、心得寫
作及考核等) 佔百分之四十,不及格者,不得畢業,視情況予以降期或淘
汰。
前項成績,應冊報國防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