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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監察工作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監察官服行前條任務時得為左列事項:
一、查驗人員、裝備及各類補給品。
二、視察各單位之業務、內務及一切設施。
三、調閱 (借) 有關文件、圖表、冊籍、憑證等。
四、約見或接見官兵,聽取意見並接受其申請。
五、協調軍法單位報請簽發搜索票依法定程序搜查贓證。
六、其他必要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