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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監察工作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國軍各級政治作戰單位依業務需要設監察 (以下簡稱政三) 處、組、科
室,或置監察官辦理監察業務;無政戰單位,得依業務需要設監察室或置
監察官。未置監察官編制之單位,由政治作戰輔導長 (官) 兼辦監察業務
。置有監察官兩員以上者,以資深者為首席監察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