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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監察工作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監察官服行任務時,發現左列事項,應以建議行之:
一、有關政策制度法令等窒礙難行者。
二、有關上級命令下級執行確有困難者。
三、有關幕僚業務教育訓練軍紀管教之改進者。
四、有關部隊困難官兵困苦之改善者。
五、軍事措施不合要求或漸失時宜或有新見地而認為有改進或變更之必要
者。
六、成績優良之單位或勤務卓著人員之獎勵。
建議以書面報請主官核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