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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監察工作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監察官服行任務時,發現左列事項,應檢舉之:
一、違背國家及革命利益者。
二、誹謗 領袖攻訐長官者。
三、組織非法團體或挑撥是非破壞團結者。
四、觸犯刑章而罪嫌重大者。
五、破壞制度違抗命令者。
六、各項措施陷軍隊重大不利者。
檢舉應以書面向主官 (管) 或上級單位提出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