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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監察工作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監察官服行任務時發現左列事項,情節輕微,不影響主要任務完成者,得
代表主官就地以指正行之:
一、處理業務失當。
二、運用不力。
三、敗壞軍紀。
四、其他過失。
指正以口頭或書面行之,口頭指正者,事後應補送指正通知單 (格式如附
件五)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