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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監察工作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監察官對檢舉或調查後移辦案件之監辦原則如左:
一、屬於人事或其他行政部分者,該業務承辦單位應與政三部門協調;監
察官並有向其徵詢意見或查明所辦情形之權。
二、屬於軍法案件者,雖經軍法裁判,監察官得建議被告直屬長官或該單
位軍事檢察官,依法提起抗告、聲請覆判、再審或非常審判。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