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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監察工作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監察官服行任務時,其任務所在地區之軍事機關、部隊,對持有監察證之
監察官服行任務時,應盡保護及協助之責。
前項「監察證」由國防部統籌印製,由將級編階單位主官填發之,其使用
規定如附件四。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