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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檢察長得親自或指派主任軍事檢察官、軍事檢察官擔任視察或調查事務。
檢察長視察後或據報認為該應受監督或指揮之人員,辦理事務著有成績或廢弛職務者,得依法分別予以獎懲。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