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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開發農地放領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依本法申請放領者,以經輔導會安置之現耕場員,進墾滿十年且志願繼續
從事農業生產者為限。其原為號分耕者,應於辦理分割後分別放領之。
前項現耕場員,係指一般場員、自力農墾員、個別農墾員、義民及經核定
有案之繼耕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