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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開發農地放領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開發農地,係指經行政院核准撥交輔導會安置退除役官兵並經
開發或改良之國有農業用土地。
前項土地位於山坡地範圍內者,輔導會應依有關法令規定,於放領後督促
承領人完成水土保持處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