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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開發農地放領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申請承領之農地經核定後,申請人應於接到通知後三十日內繳納改良工程
費,辦理承領手續,逾期未辦理者,得於下期辦理時重新申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